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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8條

勞工安全衛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對策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專業訓練之指導、監督事項。 (四)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運動之推行事項。 (七) 關於國際勞工安全衛生之聯繫、合作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安全之訓練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訓練教材及作業標準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設施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標準資料之蒐集、研究、改進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衛生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衛生之訓練事項。 (三) 關於勞工衛生訓練教材及作業標準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衛生設施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之推行事項。 (六) 關於勞工衛生標準資料之蒐集、研究、改進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衛生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疾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 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化驗事項。 (四) 關於重大職業災害之鑑定、分析事項。 (五) 關於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具之檢驗、校正事項。 (六) 關於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實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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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