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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規範文化園區管理局的組織、職責與運作,目的在於有效管理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以保存、傳承及推廣原住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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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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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事項。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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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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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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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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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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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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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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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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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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