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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事項。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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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5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6條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第9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第10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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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