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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局長不在局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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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