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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審議核子設施安全相關重要事項而設置的諮詢委員會的組織、任務、運作等相關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7-2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
第十六條
之規定設 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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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外 ,其餘聘請會外專家、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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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諮詢事項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標準。 三、有關核子設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核子設施申請建造、運轉之安全分析報告。 五、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作業。 六、其他有關核子設施之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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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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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業務有關主管人員,有關核子設施人員暨專 家、學者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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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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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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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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