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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 第8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個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三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能力試驗: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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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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