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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人員,執行期間,應依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之規定,予以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執行期滿後回復原職務 及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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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