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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 第9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9條
因涉及刑事案件或經移付懲戒予以停職人員,於刑事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 議決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無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者,得由各機 關衡酌先予復職。但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四條
規定予以停職者,不得先予復 職。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者,須 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始得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薪) 或年功俸 ( 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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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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