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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報本院核派人員,其停職、復職及免職,應報本院核辦,其餘人員,由各 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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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