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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均應以最速件處理,如有稽延,應查究責任。 復職案件應報經權責機關核准者,以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並實際到職日為 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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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