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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5條

公務人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其服務機關 、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審中者,應與 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了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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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