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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事實發生之 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 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公務人員基於本職之兼職,於離去本職或停職時,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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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