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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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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