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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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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前項訴願會兼辦本機…第3條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編組所…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第6條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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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