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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5條

投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營運輔導及服 務。 二、園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 三、廠商科技能力及產品性能之評估。 四、通用技術服務設施之管理。 五、外匯及貿易業務。 六、產品檢驗發證。 七、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八、園區事業管理費之收取。 九、園區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推動。 十、園區科學技術人才訓練與人力資源之獲得及調節。 十一、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考核、評估及法制作業。 十二、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投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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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