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6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正本或遺囑影本:另附正本,於審驗影本無訛後發還。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 書。設有董事長者,亦同。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清冊。 六、財團法人、董事之印鑑清冊、董事及監察人親屬關係表。 七、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移轉捐助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同意書 。 九、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訂明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 (出 生地) 、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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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