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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7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其保管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補派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改派事項。 六、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 補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改派事項。 七、設有董事長者,其產生方式、任期及權限、任期中出缺補選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事項。 八、董事會之職權、組織及其運作方式。 九、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 十、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一、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其應由政府指 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名額及其方法。 本準則所稱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經政府投資或捐助之事業、團體或 基金,所捐助金額,超過創設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本準則關於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對於政府以信託方式經私人捐 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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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