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其保管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補派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改派事項。
六、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
補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改派事項。
七、設有董事長者,其產生方式、任期及權限、任期中出缺補選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事項。
八、董事會之職權、組織及其運作方式。
九、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
十、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一、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其應由政府指
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名額及其方法。
本準則所稱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經政府投資或捐助之事業、團體或
基金,所捐助金額,超過創設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本準則關於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對於政府以信託方式經私人捐
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