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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章程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設立目的不合公益或不合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需要或非關科技發展事 務者。 三、捐助章程中規定以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分,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 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四、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者。 本會對於第七條之申請,認為有違背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敘明理由 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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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