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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9條

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九十日內 向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證書影 本送本會備查;其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並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 籍登記,向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會得撤銷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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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