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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科學技術資料中心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促進科學技術資料的蒐集、整理、保存和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3-02・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配合國家建設,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特設科 學技術資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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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蒐集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消息、期刊、雜誌、專利公報及有關 之資料予以分析、摘要、出版、報導等事項。 二、配合學術研究及科技機構需要,接受委託辦理諮詢、翻譯、複印等技 術服務事項。 三、調查並連繫國內外科資交換與技術合作事項。 四、調查科學技術人才以及研究專題等之編纂、印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科技資料之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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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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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三組,分掌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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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庶務、公共關係,研考暨不屬 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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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課長、組員、辦事員及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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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及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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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佐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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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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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為蒐集科技研究發展資料,編譯科學技術文獻刊物,提供諮詢及翻 譯等技術服務,得依規定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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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連聘得連任。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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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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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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