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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10條

所提供之成品,必須專供第七條所列用途之用,不得仿造、變更用途、轉 讓、出售或供對外營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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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