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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12條

申請提供圖說所製儀器非供營利者,應檢附現有相關機具設備清單。供營 利者,應以其登記所營業務範圍為限,並應檢附相關設備及人員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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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