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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13條

提設計圖說應收費用,由本中心就該型號儀器試製時所耗工料費、機具折 舊費、專門技術引進費及專利讓與補償金等,予以核算後,以單一總價通 知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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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