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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14條

申請案經核准後,如欲本中心更改原設計圖說,應按本中心對外技術服務 收費標準付費;如需本中心提供樣品,應另依本準則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所提供之樣品並以乙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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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