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 第16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16條

申請提供全套儀器生產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應以登記以儀器製造或其相 當事業為業務者為限,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設備及人力清單。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