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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17條

提供生產技術資料,更改設計圖說,提供樣品等應收費用,分別準用本準 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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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