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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各專業工作小組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聘得 連任,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編制員額內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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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