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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中心為研究發展特殊精密儀器,經核定後,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 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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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