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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的組織、任務、職權和業務範圍,旨在推動精密儀器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以促進國家科學技術之進步。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3-02・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促進國家科學發展並配合經濟建設需要,特設精 密儀器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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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精密儀器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精密儀器之製造、修護事項。 三、關於精密儀器之調查、聯繫、供應、專業訓練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密儀器之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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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置副主任一 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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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掌第二條所列職掌及行政管理事項;各組並得 分課辦事,課長職務以資深之工程師派兼之。 一、研究發展組。 二、製造修護組。 三、技術服務組。 四、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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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置組長、副組長、室主任、秘書、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 工程師、技術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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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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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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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 │ ├─────┼─────┼─────┼────────────┤ │副主任 │簡任 │一 │ │ ├─────┼─────┼─────┼────────────┤ │組長 │簡任 │三 │ │ ├─────┼─────┼─────┼────────────┤ │副組長 │薦任至簡任│三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課長 │薦任 │二 (一○) │兼任人員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 │薦任 │六–一○ │內三人得列薦任。 │ ├─────┼─────┼─────┼────────────┤ │副工程師 │薦任 │四–五 │ │ ├─────┼─────┼─────┼────────────┤ │助理工程師│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技術員 │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五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四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事│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計│任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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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為研究發展特殊精密儀器,經核定後,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 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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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各專業工作小組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聘得 連任,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編制員額內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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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經核准後,得僱用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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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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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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