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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規範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不適用物資的處理程序、方式和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物資的有效利用和妥善處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7-18・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及時處理本會及附 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不適用物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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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物資,包括新品、堪用品及待修品三類,廢品物資應依 照本會財產管理作業手冊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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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不適用物資,應於每年財產盤點及財產檢查後,填具清冊三份 (格式如附 件) ,由本會函知各機構依據需要申請撥讓,但各機構亟待處理之不適用 物資,應隨時陳報本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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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不適用物資之處分辦法如左 一、價撥 各該機構不適用而價撥其他機構者。 二、標售 本會各機構均不適用之物資。 三、價讓 各該機構不適用,而價讓本會各機構以外各公務機關者。 四、贈撥 奉准撥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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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不適用物資之標售,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及「本會內部審核規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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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機構不適用物資之價撥或價讓,應陳報本會核准後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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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標售或價讓 (撥) 不適用物資所得之價款,政府預算機構應繳會收帳,其 他機構得依有關會計科目自行列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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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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