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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3條

不適用物資,應於每年財產盤點及財產檢查後,填具清冊三份 (格式如附 件) ,由本會函知各機構依據需要申請撥讓,但各機構亟待處理之不適用 物資,應隨時陳報本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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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