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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財團法人於收受本會准予董事會成立備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向該管 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 送本會及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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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