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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1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應將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 日內函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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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