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2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財團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通知本會 ,本會得派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於函送本會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 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