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本會監督財團法人業務,每三年至少須實地查核一次,查核範圍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服務榮民榮眷之績效。 六、財務狀況。 七、其他事項。 前項查核情形,由本會公開於本會網站。財團法人對於查核所見缺失事項 ,應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送本會核定。 財團法人每年應定期自我評鑑。本會得訂定財團法人自我評鑑相關規定, 律定財團法人具體績效評估標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