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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並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 合法憑證,以備本會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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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