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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1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12條
值勤室應備左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臨時發生之事件及處理經過,事後陳閱。 二、職員錄。 三、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號碼表。 四、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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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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