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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04條

各機構之下如設有附屬機構,各該機構與其附屬機構間人事權責,得就第 二百零一條所定權責內,由各機構首長按實際需要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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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