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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07條

具有第二百零五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得視情節輕重予議處外,其所 為之行為,由本會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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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