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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3條

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依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綜合其他有關資料 考核之,其評分標準如左: 一、工作-最高五十分。 二、操行-最高二十分。 三、學識-最高十五分。 四、才能-最高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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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