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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4條

各機構職員,在實習期間之平時獎懲,於實習期滿成績考核時,在其總分 數內增減之,但增減後之總分數,不得超過一百分。 前項分數增減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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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