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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5條

各機構職員實習期滿,應由各機構於實習期滿五日內,填送職員實習期滿 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件十八 (一) (二) (三) ) 陳報本會核辦。其成 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不滿六十分者停止實習,並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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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