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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81條

前條所稱優良事蹟,應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 一、從事研究發展,對開闢退除役官兵就業途徑,具有貢獻者。 二、提供有價值之建議或研擬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 績效者。 三、對主管或經辦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顯著成就者。 四、克難創造,運用得法,經濟有效,節省鉅額公帑者。 五、協助偵破不法案件,確有重大貢獻者。 六、檢舉重大違法舞弊案件,情節重大者。 七、熱心為榮民服務,深受感戴,有重大事蹟可舉者。 八、從事工作,冒險犯難,具有模範事蹟,足資矜式者。 九、具有其他顯著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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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