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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8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82條
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等 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
第八十條
第二款至第四 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年 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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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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