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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反共義士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置副主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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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