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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港船舶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港船舶服務中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事項,旨在提供退除役官兵相關服務及推動輔導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2-27・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台中港之開 放,對中外船舶及船員服務,以拓展退除役官兵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
第十六條
之規定,設置台中港船舶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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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業務如左: 一、船員服務:包括服務台、交誼廳、閱覽室、文書服務室、冷飲室、理 髮室、撞球與桌球室、三溫暖浴室、健身房、游泳池、保齡球館等。 二、膳宿服務:包括大眾自助餐廳、中餐館、西餐館、接待所、咖啡廳等 。 三、旅遊服務:包括港區交通車、小汽車及遊覽車出租、導遊、海水浴場 、海灘別館、車輛修護廠等。 四、物資供應:包括日用品 (含食物、五金、修繕、洗染、紀念品五類) 百貨、免稅品、菸酒等 五、船舶業務:包括報關、公證、地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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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全般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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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船員服務組。 二、膳宿服務組。 三、旅遊服務組。 四、物資供應組。 五、船舶業務組。 六、秘書室。 七、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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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技師、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 術員、業務員、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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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及人事 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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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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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為適應貨品採購、儲運等業務需要,得設置台北連絡處,所需人員 由本中心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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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人員職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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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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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作業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 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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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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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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