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聯繫訪問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榮民。 二、有眷外住榮民。 三、寄缺安置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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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