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第8條

訪問完畢,應由各訓練機構召開檢討會議,並作如左之處理: 一、無正當工作,生活無法維持或與雇主不能合作無法繼續工作者,應即 調回。 二、有正當工作,但其收入難以維持生活者,專案報會維持半補給。 三、工作收入足以維持最低生活者,應改為留缺停補。 四、經二次訪問無故避不見面者,查證屬實後,應予除名。 五、被訪問人請求及建議事項,應儘速設法解決或婉為答復,如不能處理 者,專案報會核辦。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