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輔導區設置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輔導區設置辦法 第2條

各農場得依自然環境與經濟條件,於距離較遠而交通不便地區之若干農莊 ,設置輔導區。 各農場得視員額遴用情形,於每一輔導區酌派輔導員及技術人員,常駐或 巡迴擔任生活及技術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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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