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輔導區設置辦法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輔導區設置辦法規範輔導委員會下設農場輔導區的設立、任務、組織及相關事項,以有效輔導退除役官兵。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6-20・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各農場得依自然環境與經濟條件,於距離較遠而交通不便地區之若干農莊
,設置輔導區。
各農場得視員額遴用情形,於每一輔導區酌派輔導員及技術人員,常駐或
巡迴擔任生活及技術輔導工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輔導員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場員生活指導管理事項。
二、關於場員編組調配事項。
三、關於場員教育訓練事項。
四、關於場員糾紛調處事項。
五、關於各農莊對外公共關係及和睦鄰里事項。
六、關於政令之宣導與場員意見處理事項。
七、關於各農莊儲蓄、積穀及義務勞動指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技術人員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農地墾殖利用及水土保持之技術指導事項。
二、關於農機具使用保養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各農莊擬訂生產計畫、預算及耕作進度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優良種籽、種苗、種畜 (禽) 之引進及繁殖改良指導事項。
五、關於肥料、飼料調製使用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作物栽培及禽畜飼養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副業經營之指導事項。
八、關於農莊記帳及結算之指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術指導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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